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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營業員證券暨期貨 證券營業員 因為對股票很有興趣...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想當個證券營業員該具備哪些證照呢?基本的跟擁有了話比較吃香的然後有了證照後又該從哪裡去做應徵呢?還有證券營業員有哪些方法可以做長期培育的嗎因為我只有看看報紙的財金版還有對3C的供應鏈有點略懂而已...
因為對股票很有興趣...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想當個證券營業員該具備哪些證照呢?基本的跟擁有了話比較吃香的然後有了證照後又該從哪裡去做應徵呢?還有證券營業員有哪些方法可以做長期培育的嗎因為我只有看看報紙的財金版還有對3C 的供應鏈有點略懂而已...最基本至少要有〝證券商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這兩個考試合格證書若有〝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考試合格證書就更好了,高業合格証書將有利於升遷至於要去哪應徵?閣下可以參考〝證期會〞網站、〝人力銀行〞網站要做長期培育可能需要一點運氣,看看能否遇到好主管,最好跟開戶櫃檯熟點很少主管在做長期培育,而開戶櫃檯抄著〝自來戶〞的分配權,要對他們好點其餘只能自己加強開發客戶,並加強專業知識、技術分析等,若能奪的口碑自然客戶會絡繹不絕,屆時就能受到公司賞識、重用、升遷,長期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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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51100785 證券暨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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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及營業員證券暨期貨 證券交易所及營業員 1.證券指的就是股票的意思嗎?2.證券交易所簡單的說就是專門在幫客戶作股票投資的一些哩哩扣扣的事情?3.證券交易所裡面的營業員做的是什麼工作?4.接上面.營業員是找客戶來開一個專門投資股票的戶頭還有幫客戶做投資間的手續動作嗎?麻煩了..看過其他知識..這是我似懂非懂狀態的問題希望能有好的答覆 而不是只是複製貼上 感激不盡(後序可能會因應回答再補些問題-.-)
1. 證券除了指股票外, 還有公司債, 選擇權等2. 證券交易所: 是指管理證券交易相關法規及股票買賣搓合等事項(簡答) 交易所有網站可以讓你明瞭內容及服務項目 http://www.tse.com.tw/ch/index.php3. 證券交易所並沒有營業員, 是證券公司裡頭才有營業員 證券公司是買賣手續費是其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一般大眾投資人, 要先到證券公司開證券戶及銀行戶, 才能 開始買賣股票 收續費: 買或賣都要, 為買賣金額的千分之一點五 交易稅: 賣股票時的金額 千分之三 以上是固定要支付的費用 手續費是證券商拿走, 營業員也是靠這業績抽佣金的 交易稅則是政府抽走的稅金4. 營業員為了能有固定的客戶及業績, 通常都會給客人分析報告, 或者投資的建議等等!所有的買賣手續動作, 扣帳及入帳(交割), 都是直接透過投資人開的銀行戶及證券戶處理! 營業員只是幫投資人下買單或者賣單...現在許多人都用網路下單, 也不一定要透過營業員了, 而且手續費也較便宜!
選擇權是屬於期貨部分~~證券含上市櫃.興櫃股票.認購(售)權證...涵括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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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01105705 證券暨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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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報考資格問題證券暨期貨 證券分析師報考資格問題 我曾經在94/3/7~95/5/31在某上市銀行(金控)任職,後來來到保險業(AXG在台灣的子公司)一直待到現在約2年多,因為公司沒在台灣上市,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我這樣的資料是否可以報考我已取得高業及投信投顧証照
得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3. 經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證照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4.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取得高級業務員資格者,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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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01305411 證券暨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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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證券交易法第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是什麼第一證券 請問證券交易法第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是什麼. (二)英群企業 2341(TW) 、英誌企業 2438(TW) 及力特光電( 3051等3家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 存有重大疑慮之核閱報告,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之情事。

請問有人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嗎,是要怎樣孌更
一、你斷章取義了,這個新聞的(一)有提到「:(一)力廣科技 (2348-TW下單)...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

」,所以(二)裏面的「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

」,其中同細則指的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並不是在說違反證交法的第49條。

(http://www.twse.com.tw/ch/about/press_room/tsec_news_detail.php?id=1812)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1B.asp?no=1G010050149):「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

」三、因為這三家的第三季財報被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核閱報告,所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之規定,變更交易方法,市場上慣稱「全額交割股」。

四、也就是原先一般正常交易的股票,不論買進或是賣出,都是在買賣成交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但若要買進全額交割股時,需先繳交全部的股款,證券經紀商才可以代為買進;反之若要賣出此類股票,也是需要繳交全數的股票。

五、上市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變更其交易方法者,適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100116 參考資料 網路
可能是要變成全額交割股,在不久之後就要下市那是我的想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繼續經營假設 存有重大疑慮,英群企業 2341,英誌企業 2438,力特光電,有價證券,會計師,這是什麼意思,證交所營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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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10310382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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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證券分析師」第3季&第4季申論題解答 的呢!第一證券 94年「證券分析師」第3季&第4季申論題解答 ~~~急的呢! 請問有94年「證券分析師」第3季&第4季申論題的解答嗎 ?我有些急ㄉ說 ~~~ 謝謝優 ! ..^ o ^..
第四季~~~~~~~~~~~~~~~~~~~~~~~~~~~~~~~#解析答題重點:(一)在實例題中大多要求探討民刑事法律責任,故如無法一看題目即知悉探討什麼部分時,則將有民刑事責任之重要條文一一過濾,例如:詐欺、公開說明書、內線交易、短線交易與操縱規定。

(例如民事部分:)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證20、)。

另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取得人或賣出人(解決行紀契約關係所產生之當事人適格問題)。

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證20、)。

另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取得人或賣出人。

募集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31)。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有操縱該有價證券價格的行為,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證155至)。

短線交易歸入權行使-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歸入權之請求以致對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證157)。

違反前述內線交易之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請求,將責任提高至三倍。

前述獲悉消息之人應與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若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證157之一至)) (二)而依題示分析未提及公開說明書,故以詐欺、操縱與內線交易(此部分題意已表示,甲該次專欄內容如係根據專訪該被評論個股公司董事長所獲知之未公開資訊撰寫)自行分別設定條件回答,最好所附條件即法條構成要件(要背證券交易法第二條、第一五五條以及第一五七條之一)加以分析。

(三)此種題型無標準答案,故不必強記何種為正確答案(不要死記答案,下次考題仍會變化),一定要注意的是邏輯的觀念,推洐過程不能前後矛盾,或者張冠李戴(何種要件下有何種結果)。

#解析答題重點  有關公開說明書相關責任來勝老師講義第三章,即已分析有下列情形,可參閱分析如下:(一)未交付民事責任-公司對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31)。

(二)應記載之主要內容(參考美國法對主要內容之解釋係指一普通之謹慎投資人  在購買證券前所應獲悉之事實,亦即投資人對證券投資價值判斷所必要之有關發行公司之事實。

通常指發行人之財務、業務及重要人事等有關情形,惟應依具體情形而判斷)虛偽或隱匿對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之民事責任(證32)-人員類型 責任類型 免責事由 發行人(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免責事由 發行人之負責人、職員(須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全部或一部者)、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應就所應負責任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未經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者 應就所應負責任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三)虛偽或隱匿之刑事責任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對於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

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

(四)行政責任證券承銷商 會計師-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等(證174)   如囿於時間與篇幅,如無一一詳細加以探討,首先重要的是一定要討論的是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虛偽或隱匿的問題,且須詳細說明((1)原則o行人及其負責人;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2)例外免責—A發行人之其負責人;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對於未經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簽證之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碓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B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證32)),始能得高分。

參考資料 **網路上的東西…我也不知是不是解答= =??
第三季~~~~~~~~~~~~~~~~~~~~~~~~~~~~~~~ 試題: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監事,… 解析答題重點: 1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 2證管會77台財證二第00二三一號函: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為各該人員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三個月,於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除台灣證交所拍賣及標賣外,發行股數在三千萬股以下部分,為千分之五;發行股數超過三千萬股,其超過部分為千分之二.五;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市場平均每日交易量股數之百分之十),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試題: #證券承銷商在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 #內部人短線交易與利用未公開消息之內線交易有何不同?… 試題: #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以公積撥充資本及以現金發行新股有何特別規定?… 解析答題重點   公積撥充資本部分與證期會推動之健全股利政策有關,可討論現行規定與未來方向: (一)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總和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另撥充資本限額之計算,應以重估或調整增值年度為準,其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並應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後,再以其淨值依上述比例辦理增資(證41、證施8)。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則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


啊?申論的我找不到耶= = 我到是看到一堆選擇滴**~ http://udnjob.com/channel/finance/testify/his.shtml 提供您當參考囉^^
3q啦,很榮幸我的回答你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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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1501086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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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今年證券業務員第3季,歷屆試題應該從哪一年開始看?第一證券 考今年證券業務員第3季,歷屆試題應該從哪一年開始看? 9月的考試,有點唸不完了,歷屆考題從哪年度的開始唸較有效?
建議你從近五年的考題看囉!!附上在這個公職證照部落格的應試要領,希望對你有幫助。

http://www.ting-wen.com/blog/index.htm(一)證券法規概論與證券交易實務:共100題,四選一的單選題,各占50﹪考生於準備此科時,不僅是要背熟法規,而更要融會貫通地理解證券法規的規範目的,更需旁及如何下單、交割等等實務問題。

而上述的概念,對於下單時獲取較好的價格,有決定性的影響。

由此可見,本科十分的重要,不僅為了獲取執照,而透過整體的準備過程,深入體會與了解,證券法規的規定與交易要領,也希望考生們多加留心。

許博士親自編著出版的證券法規與證券交易實務(大華傳真出版社出版,編號依次為1X01與1X04), 除了基本的條文內容外,亦提示相關的考試重點,還有歷屆的考題解析,足資考生研習應試。

(二)證券投資概論與財務分析概論:共80題,為四選一的單選題,各占50﹪證券投資是在投資風險較小下,追求最大的投資報酬率。

而其內容包含:股價、基本分析、技術分析、風險管理等內容,是為投資股票的入門課程。

而同樣地,應考者不僅為準備考試而熟讀,而要培養投資的正確概念。

就不會在投資的洪流中,盲目追逐利益而血本無歸。

財務分析乃會計學的一門課程,對未曾休息會計的考生們有些難度;但更深入的談,財務分析的確為投資股票,是否能獲利的重要關鍵;為了一生的穩健投資,應考者更該真正認清財務分析。

許博士亦親著投資學概論與財務分析概論(均由大華傳真出版,編號依次為1X01與1X02),一請讀者用心研讀,定能及格!

許博士亦曾親自開課授徒,使其參加「證券商營業員」的測驗;不僅學員們高分及格,日後到證券業服務,因實力堅強,也都有不錯的表現;許多人甚或升至經理以上的職務,月薪達十萬元者所在多有。

有為者亦若是,希望大家多多努力!

參考資料 http://www.ting-wen.com/blog/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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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2902182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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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96年第2次證券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解答第一證券 我要96年第2次證券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解答 我要96年第2次證券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解答!

~~help~~因為剛考完好急著得知這期的答案結果證期會的網站還沒提供解答不知道有沒有大大能提供相關資訊或者是說能從書報雜誌中獲得相關解答的話在此就感激不盡阿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1~10 DDAAB,DDDBC11~20 CCBCB,DDDBB21~30 AAABC,BBDCB31~40 BADDA,ADABC41~50 BDBDC,CDDAD51~60 BACBD,BBDCB61~70 BBCBD,ABCBA71~80 BDAAC,DBCCA81~90 AABDD,ADABD91~100 ADBCB,BDDCB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1~10 DBDCC,DACDC11~20 ADBDB,ABBCA21~30 DBBCB,ADACB31~40 AAACC,ABCAD41~50 BCCCB,CCADB51~60 CBADA,CABBD61~70 ADCDA,DCCAD71~80 DDCBD,CBCBD祝你考過^^ 參考資料 聯合人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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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0500915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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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一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56條? 請問.證券交易法第56條?違反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9款?以上罰則為何?
違反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9款?以上罰則為何? 證劵商停止其一年以下其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含證劵商董事長 監察人及受僱人)「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 66 條所定之處分。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證券商申報主管機關。

」為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所明定。

另「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證券商之助理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及業務員之業務;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八、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九、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8 款、第 9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參考資料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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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10601742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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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宇光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我看不懂?第一證券 華宇光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我看不懂? 處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一、裁罰時間:98年10月19日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森田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截至97年12月31日止資金貸與Dennison Ltd.、Arima Display(Japan)Corp.及Arima Devices Corp.等3家公司期限已逾一年,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請問各位大大這則新聞對公司來說是很嚴重的問題嗎?另外這則新聞我看不太懂他所敘述的問題.請回的大大用比較簡易明遼的方式加以敘述.謝謝!
先去看法條不就很清楚了,證交法第36-1的規定是: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行為……應行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表示條文內容與您發問的沒關係所以省略)意思就是公司借錢給他人時,要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而「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就是主管機關訂準則,該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

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文中提到違法處理準則第3條,表示公司可能有下列情況,1. 借錢給無業務往來的公司行號2. 融資金額超過淨值40%3. 融資期限超過1年or一個營業週期…而文中又提到「期限已逾一年」..就表示公司違反的是第3種情況,融資期限超過1年.。

所以要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179條處罰負責人(條文內容很多就不po了)最後您提到這是很嚴重的問題嗎??這當然是嚴重的問題…想想看投資人拿錢去投資公司..然後負責人不把錢用來好好經營公司,卻把錢隨意借給其他人,借錢給別人就算了,還不收回來(超過一年沒有任回還款動作),天曉得這個借貸關係是真的還假的..對方可能連利息都沒有付...說不定這只是負責人自己簽假契約,挪用公司資金,所以才會不去追討該筆借款..您說這個問題嚴不嚴重呢?? 參考資料 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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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206551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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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倉單、載貨證券?第一證券 何謂倉單、載貨證券? 民法第七百一十條第一項之指示證券如倉單、載貨證券等..什麼是倉單?是作什麼用的呢?那載貨證券?是什麼?
倉單就是:倉庫營業人開立給寄託物所有人之寄託物證明!

其法定記載事項如下:一 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 保管之場所。

三 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 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 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 保管費。

七 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載貨證券與倉單類似:只是開立者為託運人或船長!

記載事項如下:一 船舶名稱。

二 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 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 數及標誌。

四 裝載港及卸貨港。

五 運費交付。

六 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 填發之年月日。

這兩項單據原就是屬於有價證券,可憑單據領取貨物及物料,因此這種單據是可以抵押借貸或質押的!

參考資料 資深證券暨期貨營業員
一 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 保管之場所。

三 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四 倉單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五 定有保管期間者,其期間。

六 保管費。

七 受寄物已付保險者,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人之名號。

倉庫營業人應將前列各款事項,記載於倉單簿之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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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1206314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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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股市之寶陳建宏怎麼沒出現在電視上分析股市第一證券 請問股市之寶陳建宏怎麼沒出現在電視上分析股市 請問股市之寶陳建宏怎麼沒出現在電視上分析股市..9月份為什麼沒出現呢?
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處以警告及罰鍰新臺幣90萬元暨命令該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陳宏偉君6個月業務之執行一、裁罰時間:96年7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陳宏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04條及第111條第8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等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陳宏偉君96年1月1日至2月14日針對各類別會員所發之簡訊內容涉有(1)於盤中向會員傳送無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2)利用對其他類別會員之投資分析建議圖利其特定會員之利益;(3)以不正當方式作為勸誘會員升級為高會費會員之訴求等違規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04條及第111條第8款規定,處以宏定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處分及罰鍰新臺幣90萬元暨命令該投顧停止業務人員陳宏偉君6個月業務之執行。

從7/19開始他現在被停止6個月業務執行.所以不能上電視講解及招收會員了.... 參考資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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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90803769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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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營業員幫我掛錯單怎麼辦?第一證券 請問營業員幫我掛錯單怎麼辦? 我在一x證券下單,但封關前一天我當天先券的交易單,請營業員徐小姐幫我沖銷,但是她搞錯,竟然又沖券,害我原本賺錢變損失,她說最後一天無法報錯帳,竟然要我自負損失。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待過完年第一天打電話給他們的林主管,他說不知情且已過了時間,要當天說才有用。

問題是當天收盤後本人才知情,那位徐小姐只說她會處理,結果,卻是我自己倒楣。

她只是一直道歉,問題是道歉不值錢啊!!害我這個年很難過!!
依我的經驗,你的所有損失要由證券公司全數賠款。

第1.你的營業員己承認自己的失誤。

第2.證券金司有電話錄音所以你不需自己去承擔損失。

你找公司上司,他們當然不承認,因為沒有任何人會想去承擔的。

所以第一步你要找更高層人員,而且一層一層且要非常積極的尋求援助。

如果他們最高層(總公司)也不理的話你有以下兩步可以走。

第1.如果你的損失很高額.你可以找律師幫你打官司,而且律師費用要由對方負責,因為你一定會打贏的。

第2.除了打官司,fax至壹周刋,蘋果日報,讓事件曝光。

事件不能托太久哦!否則會沒有證據了..註﹕我朋友是營業員,他也曾因下錯單而賠款。

所以別怕,拿出勇氣要求對方調出電話錄音。

(但別事先說出來,否則他們會消音)祝你成功! 參考資料 自己
請證券公司調出當時交易電話錄音帶,請一x證券負責;並告訴一x證券如不處理要去證交所申訴.這對一x證券會型成一定的壓力;最後#...我相信徐小姐會賠出來.........雖然對徐小姐不好意思.可是....現在錢很難賺!!妳必須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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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22606730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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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第22條第一證券 證交法第22條 請問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買賣該公司股票為什麼要事先申報呢?如果我用老婆或親友的戶頭來買賣,是不是也會被查到而要申報呢?為什麼會有這種規定呢?(不好意思,對法律不熟...)
1.首先:糾正您的發問!並非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您的問題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二2.其次:觀念釐清!證券交易法適用之公司,係指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從而,若您擔任董事之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而是有限公司,雖然有所謂出資額之概念,但此並非股份,仍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3.回答您的問題:(1)為何要申報?答:防止內線交易及交易公開透明原則(2)用老婆親友戶頭買賣是否會被查到?答: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人持有股票,包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但....親友一定會被查到!然而,利用他人人頭戶司法實務上則很難查到,如何不被查到我不能教你不好意思!有辦法不被查到就是了!看看趙建銘,不是被查到?(3)為什麼有這種規定?答:避免脫法行為,若不設置這種規定,那我看每個公司大股東董事監察人都用他小孩.配偶的戶頭偷賣就好!(4)是不是10000股以內不用申報?答: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逾一萬股者,免予申報!至於買要不要申報?證券交易法沒有規定買要申報,但證券實務上,一般大老闆若要買股票,有些為了避免被視為內線交易的麻煩,還是會事先向證交所申報!(5)未滿六個月才能買賣股票嗎?答:隨時都可以買賣!但依照公司法第197條之規定,若申報轉讓超過選任董事當時之持股數額達二分之一時,你的董事身分就會當然解任!至於前述大大所提之歸入權,歸入權跟六個月無關啦!歸入權是針對董事競業禁止所為之規定,若有興趣歡迎參看公司法第209條之規範! 參考資料 法律人
董事在申報內部人資料時亦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因此如果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買賣股票,很容易被稽核到,用其他親友的戶頭就不易被察覺,因為正常人是不會申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部分。

這是為防止內線交易沒錯!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內部人)買賣公司股票,如果是在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櫃檯,買進時不用申報,賣出每天若少於10張,亦不用申報,如果超過的話則要事先申報(申報三天後才能賣)。

次月五日前要將上月買賣股票情形向公司申報,買進、賣出股票是分開計算,不是用買賣加總計算。

其中牽涉到法令很多,如特定人部份、歸入權部份….等等,由其是歸入權(即六個月不能同時買賣具相同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常被忽略,請小心。


防止內線交易
就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規定並未限制六個月之禁止買賣規定,我不太清楚這六個月之禁止規範從何而來?或有可能是主管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或解釋函釋,若真有此規範,就法律文義解釋而言,轉讓之用語主要在於賣出,至於買入則不在轉讓文義涵蓋內!
其實大家都關注在董監事要申報而忽略了每天賣出十張不用申報這點上!若我是王雪紅,宏達電在1000上下時,我一定每天賣十張,一個月22個交易日,一個月就是兩億兩千萬入口袋!看看宏達電在1000上盤了多久?王雪紅若真要賣現在可能也是幾億入口袋囉!最後再來個申報轉讓ㄏㄏ都是這樣玩的!
證交法第157條第一項亦是歸入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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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60202742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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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七號 投信投顧法規 四十九題 我有疑問 有人一樣問題嗎第一證券 十二月七號 投信投顧法規 四十九題 我有疑問 有人一樣問題嗎 4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資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多久內,編劇年度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A)一個月(B)兩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我找來找去都是三個月 為什麼她答案是兩個月有人有這疑問嗎?
第 10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答案沒錯啊!你看到的可能是第 9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A.asp?Fcode=G0101902&FLNO=100
您好:剛好個人也去考,我是寫兩個月,因為我考前在練習的時候就遇到跟您一樣的疑問,所以我就去找了出來,差別在: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另外,考試的題目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差別就在這邊,一個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另外一個是『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兩個是不一樣的,所以答案是『兩個月』沒有錯喔!


七號 投信,七號 投信投顧法規,主管機關,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疑問 有人,證券,投資,同業公會,問題

丙級|企管|貿易|營業員|廣告設計乙級|行銷|財務|成績查詢|補習班|三級|審計|中餐|美容|證照|經濟|丙檢|餐飲|金融|題目|參考書|會計檢定|投資|保險|保母|會計|貨幣|遺失|題庫|理財|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20805180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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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券分析師牌照但沒在投顧上班可以在媒體公開解盤嗎第一證券 有證券分析師牌照但沒在投顧上班可以在媒體公開解盤嗎 有證券分析師牌照但沒在投顧上班可以在媒體公開解盤嗎請告訴我在媒體解盤是要在投顧上班還是要有分析師牌照
我記得一件事..如無在金融業工作可用個人名義購買股票但如在金融業上班 則只能透過其它方式投資法條如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審查要點【民國 77 年 9 月 5 日 修正】 11 一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可,應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領有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執照。

 (二)申請認可時,應檢具經我駐外單位簽證之執業資格證書,學經歷    文件,測驗科目及其及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並檢附中文譯本    。

   關於認可申請之初審,審查小組之決議,準用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之規定,必要時得委由相關機構查證。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民國 94 年 9 月 20 日 修正】 第 4 條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參加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委  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並經  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測驗及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民國 93 年 8 月 27 日 修正】 第 10 條 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者,以在國外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並具二年以上實際經驗者為限。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應檢具下列書件:一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二 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三 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四 學歷證書影本。

五 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詳如附件二)。

第一項第二、三、四及五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在該國駐外單位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授與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之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經本公會資格測驗認可委員會認可者,申請人得免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參考資料 Form The Vens + 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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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03009985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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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現金增資股繳款憑證終止?第一證券 何謂現金增資股繳款憑證終止? 何謂現金增資股繳款憑證終止?現金增資股繳款憑證終止,跟股票可以開始買賣,兩者有關係??三商壽增資股自1/10起開始買賣,原股款繳納憑證終止(2013/01/07 08:37:37)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號:2867)增資股股票上市掛牌日期暨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終止上市日期。

公告事項:一、上市股票代號:2867。

二、上市股票種類及數量:普通股22,223,000股。

三、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2年1月10日(即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終止上市日期)。

四、上市股票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五、其他:(一)上開公司本次增資,業經101年12月26日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完竣,加計本次增資後之變更登記普通股股數餘額為1,158,541,378股。

(二)上開公司已於101年12月17日將「發行新股、公司債暨有價證券交付或發放股利前辦理之公告」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版主您好 : 回答問題前 , 建議您 ~ 發問前 , 可以多參閱法令 . 與 < 證券交易 > 有關的法令 , 為 < 證券交易法 >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 證券交易法 :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G0100001回答 ~ 版主所問的提問 一 . 現金增資股繳款憑證 / 股票 證券交易法第 33 條 公開發行公司 ( 2867 三商美邦人壽 , 目前為上市公司 ) , 在現金增資時 , 投資人繳納 < 股款 > 之後 , 所給予的 < 繳款憑證 > , 作為繳款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 34 條 發行人依照 < 公司法 > 之規定 , 得發行股票 / 公司債券之日起 , 30 日內 , 對 < 認股人 / 應募人 > , 憑 33 條之 < 繳納憑證 > , 交付股票 / 公司債券 依照法令的解釋 => 在股票還沒有發行出來之前 , < 繳款憑證 > 是繳納股票的憑證 , 當股票正式出來之後 , 憑著 < 繳款憑證 > 換取 < 股票 > . 兩者之間 , 只差 < 轉換 > 的動作 . 既然 < 繳納憑證 > 是 < 增資新股 > 的前身 => 經過轉換 / 交換的動作 , 憑證當然就失效啦 ! 二 . 股票買賣 證券交易法第 139 條第 2 款 ~ 上市公司 < 再 ~ 發行新股 > , 其新股股票 , 於交付給股東之日 , 同時上市買賣 . 版主懂了嗎 ? => 繳款的同時 , 拿到 < 繳款憑證 > , 當新股出來之後 , 憑 < 繳款憑證 > 換取股票 , 憑證當然作廢 , 拿到股票的同時 , 公司已經是 < 上市 / 上櫃 > , 即刻買賣 . 一切都是法令規定 . ( 股票不能買賣 , 只能當 ~ 壁紙喔 ! ) 以上 , 提供參考 , 若有補充 , 版面不夠時 , 會放在意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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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3011901063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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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上市公司要下市也不容易?第一證券 聽說上市公司要下市也不容易? 聽說上市公司要下市也不容易?是真的嗎?大家認為呢?
1. 企業併購法第31條規定 -- 被併購公司的股票轉換成並購公司股票 , 就下市2. 證券交易法第145條 -- 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 , 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 終止上市 證券交易法 第148條規定 -- 違反證券交易法或依證券交易發所發布的命令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2條第11項 -- 董事會有15項職權 , 其中一 項就是 " 終止上市 "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規定 : 有13項下市條款 , 包含財 報不時 , 喪失控制權等等除非 -- 董事會通過下市 ( 自願下市 ) , 否則要違反相關規定才會造成 -- 強迫下市.換個角度來說 , 政府限制過嚴 , 企業主想要到大陸投資 , 放棄在台灣的上市權利 , 而將股東權益還給股東 , 自行到香港上市 -- 這種事情是有可能發生的 ( 自願下市 -- 董事會佔有多數股權 ) 參考資料 台灣證券交易所
當然是不容易,一家公司要搞到倒閉下市,通常是掏空,才會下市。

即使再蠢,每天開公司就全公司的都在睡覺,資本額有一定規模的,要下市也有一定難度。

至於不是淨值為負的下市是因為被合併消滅,也要金管會同意,主管機關同意之後才可下市,需要一定的程序。

而非說下市就下市,例如渣打併竹商銀下市案就是如此。


體制健全、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不容易下市; 如果版大問的是雞蛋水餃股會不會下市, 當然有一定的機會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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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03013290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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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疑問???幫忙解惑吧!第一證券 所得稅法疑問???幫忙解惑吧!

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七類第三款提到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儘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我想請問一下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 所以第十四條第七類中所提到的"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是不是就.....免課徵了?
首先,要先跟你說一下的是,所得稅法(以下同)第14條的第七類是「財產交易所得」,而第4條之1的是「證券交易所得」,所以課稅標的是不一樣的喔!

不可以等同視之。

再來,就是第14條第7類的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會有財交所得,又不是第4條之1的證交所得,那就是未上市櫃、未公開發行的(股)公司,且“沒印制“股票等等有價證券的情況。

(財政部84/06/29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財政部80/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可參考下列附註。

)所以,上述兩者是不同的東西,財交所得是超過一年的,可以半數免徵,半數要課稅;而證交所得是全部免徵的喔!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證券交易稅是沒有停徵的喔!

附註:(財政部84/06/29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說明:二、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有效,依經濟部68年12月3日商41837號函規定,股票未經簽證者,尚難認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次依經濟部84年5月23日經(84)商84208818號函略以:「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

準此,……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依上開判決意旨,應屬無效……」。

再者,依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1978號判例略以:「……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顯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

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80/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

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參考資料 自已(所得稅法§4–1、§14、證券交易稅條例§2、財政部84/06/29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財政部80/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是的!

也就是在79年1月1日之前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超過一年者即長期投資需就其交易所得之半數課稅,短期投資則為全數課稅,但79年後至目前都是停徵之狀態,其目地是為了活絡資本市場、促進資金流動以帶動景氣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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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1010135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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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99Q4會計學第27題第一證券 證券分析師99Q4會計學第27題 Q27.公司發行流通期間10 年期之特別股(10 年到期時公司將贖回),每股票面金額$10,以溢價$50發行,則對公司的影響為:(A)負債比率增加 (B)資本公積增加(C)公司的總資產報酬率增加 (D)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被稀釋~~~答案是A!
可贖回之特別股,視為公司債,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oe=UTF-8&hl=zh-hant&q=cache:-hmGoZL3cAwJ:ai100.chihlee.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3Dnews_98033101
這題目真的有點~~要看特別股條件他贖回的條件是什麼?因為要贖回,所以只能當借來的資金看待.一發行就當成負債增加但溢價發行,看起來像是賺40塊,那好像是增加資本公積項對吧!這溢價部份有我點小忘是不是加入那一項.如果贖回條件也是要溢價贖回呢?那增不增加的部份好像就沒有多大意義.如果題目能講細一點會比較好選但題目就這樣算了! 看答案什麼就選那個吧!其實我覺得你的想法也沒錯耶.不好意思~我講的也不見得一定對好一段時間沒看會計學,都有點忘了.你就參考看看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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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2609162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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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券分析師的會計學如何準備???送第一證券 考證券分析師的會計學如何準備???(送20點) 考證券分析師的會計學如何準備???範圍有包括中級會計學嗎???我看鄭丁旺第八版的中會夠嗎???我是國貿系畢業的,大約要準備多少時間,才能考上呢???如何準備考取證券分析師呢???
88年第三季證券分析師測驗評析證券法規  88年第三季證券分析師之試題與87年度以前及88年度第1 及2季題目相較屬於較簡單之題型,因其全為歷屆考題所改編,且為證券交易法本身之內容規定,全部在來勝證券法規叢書與老師所掌握。

綜合而言,其特色與未來趨勢如下:一、證券法規中證券交易法特別重要目前證券分析師考試並未公布證券法規之出題範圍,惟其歷來向以證券交易法為考試重點,次為證券交易法中所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再其次則為證券交易法賦予法源之自律規章。

研讀此科,最重要是先了解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架構與精華。

試題:#公開發行公司之董監事,其股票之轉讓,證券交易法規定應依何種方式為之?若公司之已發行股數為五千萬股,而董監事申報轉讓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平均每日市場交易量(股數)為三百萬股,試問董監事每一交易日所得轉讓之最高股數為若干?(88.09證券法規)解析答題重點:1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2證管會77台財證二第00二三一號函: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為各該人員自取得其身分之日起三個月,於期間屆滿後始得轉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除台灣證交所拍賣及標賣外,發行股數在三千萬股以下部分,為千分之五;發行股數超過三千萬股,其超過部分為千分之二.五;申報日之前十個營業日該股票市場平均每日交易量股數之百分之十),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只有來勝老師講義第四章有詳細說明!

)二、勤練考古題88年第三季證券分析師之試題大多不出歷屆考古題之範疇,來勝證券法規叢書有詳細參考解答,且來勝老師於課堂中也一再講解並提示答題技巧,學員非但能切入核心,且能獲取高分。

試題: #證券承銷商在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應否負民事責任?其立法理由為何?(88.09分析法規)#內部人短線交易與利用未公開消息之內線交易有何不同?證券經紀商有無可能構成內線交易?試分別闡明之。

(88.09分析法規)  來勝老師上課一再幫同學提示考古題,並加強練習十三題考古題(1操縱條款、2董監持股轉讓限制、3公開說明書、4短線交易、5內線交易、6公開原則、7委託書、8公開收購、9股東會召集程序與臨時動議、10證券商利益衝突、11全體董監持股之比例及計算、12承銷方法13有價證券真實性),本次考試就出了三題。

三、注意法規修正之趨勢  最近數次考試均將證期會研議修正中之相關規定納為考試重點,故除瞭解現行規定,對於未來發展向亦不可不知,否則往往差一題即有功虧一簣之憾哦!

試題:#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以公積撥充資本及以現金發行新股有何特別規定?試分別說明之。

解析答題重點  公積撥充資本部分與證期會推動之健全股利政策有關,可討論現行規定與未來方向:(一)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總和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另撥充資本限額之計算,應以重估或調整增值年度為準,其申請以土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並應先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後,再以其淨值依上述比例辦理增資(證41、證施8)。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則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

會計學  身為證券分析師,必須能夠從財務報表的資訊中,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資本結構、償債能力與報酬率資訊。

一、會計學考試側重報表的認識與解釋  為了瞭解其是否具備這些能力,因此,會計學的考試中,應該側重報表的認知與報表的解釋。

又由於各項報表的資訊,皆是經由一連串的記錄、分類與彙總而來。

因此,考試的重點,自然可以著重在分錄的編製、報表的製作與比率分析。

  就分錄的編製而言,有些分錄的金額不需任何計算即可獲得,此種分錄似嫌簡單、不夠水準;有些分錄的金額,必須經由一連串的計算,有些計算過程,其難度很高,對證券分析師的考試似無必要。

所以,有關編製分錄的題目,似以適度計算為宜。

不過,今年九月份的證券分析師考試皆無分錄編製的部分。

  至於報表的認知與製作,是證券分析師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

此種題目,除了報表格式正確的認知外,尚需瞭解各項目之間的比率與增減變動關係。

若此,方能掌握正確的資訊,不至於扭曲事實,進而做出正確的解釋。

九月份的證券分析師考試中,此種題型,約佔70%,這種比重似嫌過高,不過,也正好說明其重要性。

二、觀念題也是考試焦點  另有一種出題重點,完全是屬於觀念性的測試。

這種觀念題,可以側重在觀念正確與否的判定,也可以側重於某些交易事項對帳戶金額、報表表達與其它項目之間的交互關係。

此種題型,也可以測試考生對於交易與報表之間其關係的認知程度。

今年九月間的考試,此種題型,占了30%。

  就這三種題目類型而言,似以後二者為焦點,才能測出考生的程度,而且比重平均分配。

不過,就本次考試而言,亦可測出考生的實力,實為值得鼓勵的一種題型。

投資學一、注意出題方向之趨勢  今年九月的試題和傳統投資學出題方向略有不同,時事及應用題的比重大幅提高。

例如遠東紡織62期公司債選擇權條款之評價、台灣本土期貨契約之類型及應用,以及正在研議中的庫藏股票制度等,共計三題佔60分。

至於傳統考題如普通股評價、債券評價、技術分析指標等,自從改由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主辦命題以來,即消聲匿跡不復出現。

二、試題分配(1)投資組合績效評估佔二十分,在於申論投資組合資產配置(Asset Allocation)的原理並說明績效屬性之重要性,其中資產配置一詞為考古題;(2)進階之普通股評價佔二十分,利用自由現金流量模式分析投資資本報酬率和股價的關係;(3)其餘三題均屬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範圍,包括利率選擇擇(利率上限及利率下限)之計價分析佔二十分;利用本土指數期貨增進投資組合績效之操作策略佔二十分;員工認股權(Stock Option)對發行公司價值之影響佔二十分。

  總括而言,題目靈活但有深度,多圍繞在新金融商品,這是同學要多加留意的。

三、試題題型將再度改變  再就試題類型分析,今年以來的三次考試,以往比重高達20%~50%的計算題或解釋名詞竟全部出局,而改採申論或問答方式命題,預料今年十二月的考試仍將維持此一方式。

但明年(89年)三月起,主辦單位將加入三十分的選擇題,屆時題數必然增加,應考同學更應掌握寶貴的時間。

  在準備方面,除來勝提供之資料書籍及上課筆記外,可參考智勝出版謝劍平之投資學及其習題解析。

選擇題方面,可以從高級業務員及業務員之投資學歷屆試題著手演練。

並隨時注意時勢的變化,養成剪報的習慣,以期在考試前作萬全之準備並一試上榜。

 經濟學一、整合趨勢分析  重視「經濟基礎理論」部分:大致而言都是經濟問題的明顯焦點(如第一大題之第一小題、第二大題與第五大題);強調「理論所衍生的實務面」問題:從政府角度面對問題(如第一大題之第二小題、第三大題之第二小題與第四大題);兼顧「新趨勢之發展」:如成長理論之較新研究趨勢(如第三大題)。

二、分類詳析(一)個體部分:40﹪  非常集中於「市場理論」之「獨占」部分!

主要是「差別取價」的基本條件問題(如第一大題第一小題),與「聯合壟斷」之內在不穩定問題(如第二大題),一般書籍皆可取得這些基本答案。

然而如第一大題之第二小題所衍生出的實務觀點,事實上必須有較扎實與一定廣度的經濟理論基礎方能回答的較為完善,屬於分出程度好壞的指標性題目!

建議:  莫鑽研於耗費計算之題型、應著重基礎理論(尤其是產業經濟部分)的清晰度、常注意金融業關於規範性法規所牽涉的經濟基礎,並重視個體經濟理論之重大結論以便熟於應用與分析。

    參考資訊:(財政部金融局網站)http://mof.spring.org.tw/message/ (二)總體部分:60﹪  集中於「經濟成長與景氣循環」、「凱因斯學派的總體政策效果」,茲分述如下:  「經濟成長」部分:為晚近之「內生性(endogenous)成長」理論(第三大題),此部份需找較新出版的總體經濟學方有較完整的說明。

    「景氣循環」部分:主要是景氣指標,此部份須從較實務觀點的雜誌、書籍或網站著手較為完備。

    (可參考「經建會網站」:         http://spring.nii.nchc.gov.tw/CEPD/Chinese/Current_State/)  「凱因斯學派」部分:為非常基礎的總體政策分析工具,一般總體書籍很容易找到。

建議:  此部份範圍較廣較難準備,同時需兼顧理論基礎、較新發展與實務指標;仍應以「最受重視的經濟問題與方法」觀點來準備,才不致陷入吃力不討好的窘境。

三、總結  以投資報酬率而言,個體明顯是相對較高的一部份,而準備方式上則是以「目標明確」的焦點為原則,掌握基本觀念與應用,並時時注意金融業相關資訊與理論的結合,當是最有效率的準備方法了! 參考資料 http://www.license.com.tw/invest/newspaper/newspaper15/newspaper1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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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40102443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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