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是不是也有退場機制?第一證券 上市櫃公司是不是也有退場機制?
有線電視頻道已被新聞局建立所謂的「退場機制」那上市上櫃的公司在股市也有退場機制及逞罰ㄇ?
(ㄧ)證券交易法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144 條 (上市之終止 (一) )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有價證券上市。
第 145 條 (上市之終止 (二)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
證券交易所對於前項申請之處理,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 146 條 (終止日期)主管機關為前條之核准時,應指定生效日期,並視為上市契約終止之日期。
第 148 條 (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處罰)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或終止上市。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第 50 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由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得由該上市公司依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終止上市。
但上市公司有第二款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行公告停止其上市之有價證券買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二、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三、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涉有不實之記載,經本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解 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四、在本公司所在地設置證券過戶機構後予以裁撤,或虛設過戶機構而不 辦過戶,並經本公司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
五、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 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或重編而逾 期仍未更正或重編者;或其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經 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式 或拒絕式之核閱報告者。
六、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個案情節重大,有停止有價證 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
七、違反申請上市時出具之承諾。
八、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上市之公司,其所興 建之工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之事項者。
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且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 第八款情事者。
十、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且自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 日起,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各項補正程序並檢附相 關書件證明者。
十一、對其子公司喪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之控制性持股, 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十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規定,且自變 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十 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之情事者。
十三、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
上市公司因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上市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者,符合下列各該款之規定,且無前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一、因前項第一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規定補行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財 務預測者。
二、因前項第二款規定停止買賣後,俟法院所裁定之禁止轉讓期間屆滿, 且未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或未經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第二款規定駁回重整之聲請者。
三、因前項第三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規定更正或依本公司要求解釋, 且有實據者。
四、因前項第四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規定改善且有實據者。
五、因前項第五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更 正或重編其財務報告者;或經其會計師重新查核,並出具已無原無法 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已無原否定式、拒絕式之核閱報告 或無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式之 核閱報告者。
六、因前項第六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等 相關章規定予以補正或改善者。
七、因前項第七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規定予以補正或改善,符合出具 之承諾者。
八、因前項第八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規定予以補正或改善,且有實據 者。
九、因前項第九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規定予以補正或改善者。
十、因前項第十款規定停止買賣後,自停止買賣之次一營業日起,六個月 內達成前條第二項第九款所列之補正程序,經上市公司出示相關書件 證明,表示業已補正者。
十一、因前項第十一款規定停止買賣後,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 改正者。
十二、因前項第十二款規定停止買賣後,自停止買賣之次一營業日起,六 個月內補正或改善者。
十三、因前項第十三款規定停止買賣後,經依相關章則規定予以補正或改 善者。
第 50- 1 條 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上市:一、有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三百九十七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 一條、五十四條規定情事,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予以解散 或廢止許可者。
二、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 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者。
三、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確定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 款規定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五、公司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本公司認為不宜繼續上市買賣者。
六、其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新台幣二億元者。
七、其有價證券經依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停止買賣,滿六個月後仍有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或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 停止買賣未滿六個月而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並於恢復買賣後六個 月內又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停止買賣,且其停止買賣之期 間合併計算超過六個月者。
八、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之紀錄;或有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情事,且自停止 買賣之次一營業日起,六個月內無法達成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款所 列之補正程序並檢附相關書件證明者。
但自停止買賣之次一營業日起 ,三個月內以和解方式取回票據,並經檢具和解書、票據影本及其他 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者,前開停止買賣之期間得自本公司核准之日起 重行起算,並以展延一次為限。
九、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非屬控股公司之 個別財務報告或控股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淨值為負數者。
十、公司營業全面停頓暫時無法恢復或無營業收入者。
但依本公司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之上市公司,於其特許合約工程 興建期間無營業收入者,不適用之。
十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事,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 有價證券買賣達三個月以上者。
十二、與其他公司合併不符第五十一條繼續上市之規定者。
十三、重大違反上市契約規定者。
十四、依司法機關裁判確定之事實,證明該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該公司於申請股票上市時,所提供之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有 虛偽隱匿之情事,而將該等虛偽隱匿之金額加以設算或扣除後, 其獲利能力不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但該公司自上市日起,至司 法機關裁判確定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二) 符合前目但書規定之上市公司,其虛偽隱匿所涉相關會計科目, 係遞延至裁判確定時仍存在,經設算或扣除後,其裁判確定所屬 當年度之獲利能力,不能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
十五、為另一已上市 (櫃) 之公司持有股份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十六、有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情事,且自停止買賣之次一營業日起,六個 月內無法達成同條第二項第十二款情事者。
十七、其他有終止有價證券上市必要之情事者。
上市公司因有前項第七、八款規定情事之一,經本公司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而尚未實施者,如符合下列各該款之規定,且無前項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於實施日至少八個營業日前檢具相關事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免除其終止上市之實施: 一、因前項第七款規定公告終止上市後,經檢送前未依期限檢送之定期財 務報告或依規定更正或重編相關財務報告者。
二、因前項第八款規定公告終止上市後,其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 而退票之紀錄,經達成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款所列之補正程序,並 檢附相關書件證明者。
上市公司上市有價證券經公告終止上市後,於實施日前補正完竣而免除其實施者,以先前該上市公司未以相同事由,免除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實施者為限。
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應依「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辦理。
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終止上市者,該已上市之母公司應承諾無限制收購該公司其餘在外流通之股票。
第 50- 2 條 證券設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封閉式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一 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二 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 定更改為開放型者。
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四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一 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二 有該上市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者。
三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第 50- 3 條 上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一 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已自其上市證券交易 市場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
二 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或外國債券,業經其 發行人所屬國法院依法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三 外國發行人、存託機構或發行代理人違反政府法令,本公司章則及公 告事項有關規定,或拒不繳交上市費,或不履行上市契約規定之義務 者。
四 本公司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對上市之外 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或發行代理人因發行期滿,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終止上市者,應函經本公司加具處理意見,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上市。
第 50- 4 條 上市之認購 (售) 權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情事時,本公司得變更其交易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第 50- 5 條 上市公司上市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特別股,其認股權之存續期間屆滿時或經行使完竣者,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終止上市;其所附認股權消失後之公司債或特別股,如欲於集中交易市場繼續交易,發行人必須重新申請上市。
但上市公司如有已掛牌交易之特別股,且其權利義務與認股權消滅後之剩餘特別股相同時,該剩餘特別股得併同掛牌,無須重新申請上市。
第 50- 6 條 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到期日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買賣:一 未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九十一及九十二條之規定辦 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二 受託機構有「金融資產券化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辭任之情事。
三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買賣之必要者。
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恢復其買賣。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上市: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或特殊目的公司到期日屆滿者。
二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第一○六條規定予以處分者。
三 特殊目的公司因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應予 解散。
四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五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第 50- 7 條 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存續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上市。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一、未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有嚴重影響受益 人權益之虞。
三、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 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且未依同條項第四款 規定期限內改善者。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其買賣之必要者。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買賣,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恢復其買賣。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一、存續期間屆滿者;或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規定變更為開放式基金者。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命令 其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新受託機構者。
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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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0709370 第一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