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22條第一證券 證交法第22條 請問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買賣該公司股票為什麼要事先申報呢?如果我用老婆或親友的戶頭來買賣,是不是也會被查到而要申報呢?為什麼會有這種規定呢?(不好意思,對法律不熟...)
1.首先:糾正您的發問!並非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您的問題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二2.其次:觀念釐清!證券交易法適用之公司,係指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從而,若您擔任董事之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而是有限公司,雖然有所謂出資額之概念,但此並非股份,仍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3.回答您的問題:(1)為何要申報?答:防止內線交易及交易公開透明原則(2)用老婆親友戶頭買賣是否會被查到?答: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人持有股票,包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但....親友一定會被查到!然而,利用他人人頭戶司法實務上則很難查到,如何不被查到我不能教你不好意思!有辦法不被查到就是了!看看趙建銘,不是被查到?(3)為什麼有這種規定?答:避免脫法行為,若不設置這種規定,那我看每個公司大股東董事監察人都用他小孩.配偶的戶頭偷賣就好!(4)是不是10000股以內不用申報?答: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逾一萬股者,免予申報!至於買要不要申報?證券交易法沒有規定買要申報,但證券實務上,一般大老闆若要買股票,有些為了避免被視為內線交易的麻煩,還是會事先向證交所申報!(5)未滿六個月才能買賣股票嗎?答:隨時都可以買賣!但依照公司法第197條之規定,若申報轉讓超過選任董事當時之持股數額達二分之一時,你的董事身分就會當然解任!至於前述大大所提之歸入權,歸入權跟六個月無關啦!歸入權是針對董事競業禁止所為之規定,若有興趣歡迎參看公司法第209條之規範! 參考資料 法律人
董事在申報內部人資料時亦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因此如果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買賣股票,很容易被稽核到,用其他親友的戶頭就不易被察覺,因為正常人是不會申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部分。

這是為防止內線交易沒錯!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內部人)買賣公司股票,如果是在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櫃檯,買進時不用申報,賣出每天若少於10張,亦不用申報,如果超過的話則要事先申報(申報三天後才能賣)。

次月五日前要將上月買賣股票情形向公司申報,買進、賣出股票是分開計算,不是用買賣加總計算。

其中牽涉到法令很多,如特定人部份、歸入權部份….等等,由其是歸入權(即六個月不能同時買賣具相同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常被忽略,請小心。


防止內線交易
就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規定並未限制六個月之禁止買賣規定,我不太清楚這六個月之禁止規範從何而來?或有可能是主管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或解釋函釋,若真有此規範,就法律文義解釋而言,轉讓之用語主要在於賣出,至於買入則不在轉讓文義涵蓋內!
其實大家都關注在董監事要申報而忽略了每天賣出十張不用申報這點上!若我是王雪紅,宏達電在1000上下時,我一定每天賣十張,一個月22個交易日,一個月就是兩億兩千萬入口袋!看看宏達電在1000上盤了多久?王雪紅若真要賣現在可能也是幾億入口袋囉!最後再來個申報轉讓ㄏㄏ都是這樣玩的!
證交法第157條第一項亦是歸入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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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60202742 第一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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