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證券交易法第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是什麼第一證券 請問證券交易法第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是什麼. (二)英群企業 2341(TW) 、英誌企業 2438(TW) 及力特光電( 3051等3家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 存有重大疑慮之核閱報告,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之情事。
請問有人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嗎,是要怎樣孌更
一、你斷章取義了,這個新聞的(一)有提到「:(一)力廣科技 (2348-TW下單)...核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
」,所以(二)裏面的「核有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
」,其中同細則指的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並不是在說違反證交法的第49條。
(http://www.twse.com.tw/ch/about/press_room/tsec_news_detail.php?id=1812)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1B.asp?no=1G010050149):「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
」三、因為這三家的第三季財報被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核閱報告,所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之規定,變更交易方法,市場上慣稱「全額交割股」。
四、也就是原先一般正常交易的股票,不論買進或是賣出,都是在買賣成交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但若要買進全額交割股時,需先繳交全部的股款,證券經紀商才可以代為買進;反之若要賣出此類股票,也是需要繳交全數的股票。
五、上市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變更其交易方法者,適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100116
參考資料
網路
可能是要變成全額交割股,在不久之後就要下市那是我的想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繼續經營假設 存有重大疑慮,英群企業 2341,英誌企業 2438,力特光電,有價證券,會計師,這是什麼意思,證交所營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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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10310382 第一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