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一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56條?
請問.證券交易法第56條?違反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9款?以上罰則為何?
違反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9款?以上罰則為何? 證劵商停止其一年以下其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含證劵商董事長 監察人及受僱人)「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 66 條所定之處分。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證券商申報主管機關。
」為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所明定。
另「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證券商之助理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及業務員之業務;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八、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九、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8 款、第 9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參考資料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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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10601742 第一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