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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請建築線指示圖,但不知從何著手,請問有誰可以幫我?建築流程 我想申請建築線指示圖,但不知從何著手,請問有誰可以幫我? 我想申請建築線指示圖,但就我所知好像需要自己或找建築師先繪圖,再送到建管處申請,請問是這樣嗎?有哪位可以告訴我正確的流程呢?
你所說的大致上沒錯只是都市計劃區內是要跟都市計劃課申請另外還要附下列文件:1. 申請書。

2. 基地位置圖。

3. 地籍套繪圖。

4. 現況圖。

5.基地鄰現有巷道、通路、溝渠,應檢附測量成果圖及現場照片。

6.地籍圖謄本(正本)。

下面是台中市的建築線申請流程給你參考點進去有一個"建築線指示核發作業程序"http://work.tccg.gov.tw/plane/table.htm 參考資料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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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00401376 建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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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建築模型"該如何製作?建築流程 請問"建築模型"該如何製作? 想請問各位的大大 建築模型該如何製作?流程為何?因為學校的作業需求,知道這是一門很專業的行業,外包的費用又無法負擔,所以想了解操作方式為何!麻煩各位大大回覆
大大您好~ 模型該如何製作? 建築模型1.首先準備美工刀.厚紙板(瓦楞紙箱)(管筒狀紙)膠水.雙面膠.2.將您的建築模型圖貼上在(瓦楞紙箱)然後使用.美工刀或是剪刀修剪想要的地方. 至於細節如何做是?要看到您的建築模型圖貼是那麼般的標準??只好給您簡單的建議小象 紙張紙漿雕塑 參考資料 網路+淺見
這要看你模型的難易程度....可能你要舉例向哪一棟建築,大家比較好幫你...
你是建築或相關科系?
找google~那會讓你輕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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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50302283 建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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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流程項目與時數建築流程 建造流程項目與時數 別墅的建造流程1.買地設計2.整地3.基腳4.主結構5.水電6.內外裝修7.外部景觀8.內部裝潢9雜項要由9項延伸 40項小項 小弟對於建築流程不是很熟析是否有前輩能提供我40項流程資訊 謝謝
1購地 2過戶 3貸款 4規劃設計 5申請建築執照 6訪價 7發包工程8選購建材 9水土保持 10開挖整地 11配筋 12水電配管 13模板 14回填基礎 15報勘驗 16瓦斯管線施作 17主結構施工 (分各樓層灌漿及申報勘驗這光這部份就可拆好几點出來了耶) 18主結構配水電管線 19車庫灌漿完成 20內部砌磚 21外部打底粉刷 22外飾完成(又可分很多工法又是好几項了) 23內部打底完成 24外部磁磚 25外飾完成 26扶手施作 27送照前園藝整修 28送照前之現場丈量 29竣工圖完成 30送申請使照 31領取使用執照 32申請外水外電配管線 33送保存登記 34領取權狀 35內部磁磚 36內部地磚 37衛浴安裝 38門窗安裝 39送水送電 40驗收...................................... 上述各項工程均可再細分各種施工法,項次應該還能分的更多 只是有几項工程秩序是否有正確就不是很確定哦!!希望這是您想要的 參考資料 工作經驗
樓上的這位你可能是來亂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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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42703326 建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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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如何檢討建築流程 建築法規如何檢討 各位前輩小弟想再次請教一些問題 還請各位多多指點我一開始拿到一個地號 比如說 台北市北投區 新民段一小段368地號我該從哪邊開始針對這塊基地做淺至深的檢討以前在學校學的感覺都不是很正確 想從新學習還懇請各方高手多多指點
變更台北市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號區細部計畫案公告88.11.10府都一字第8807555800號(請列印詳閱)http://163.29.37.171/twobook/pdf/P088018-01.pdfhttp://163.29.37.171/twobook/pdf/P088018-02.pdf『特定休閒旅館住宅專用區』為你基地的使用分區。

基地代號R20建蔽率45%容積率225%比照住3請你上網至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便民服務系統-土地使用分區-用土地地號查詢你所需要之台北市任何各使用分區查詢.內容亦有地籍套繪圖.都市計劃圖整合查詢,都市計畫案,e點通.建議妳多操作此資訊平台,當得心應手時,你建築知常識即會比一般人多,該計畫地區屬山坡地開發地區應依『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辦理。

(請至建管處資訊)順應至1樓西區都發局申請地籍圖.現況圖及至2樓建管處資訊室申請彩色套繪圖以上申請對於建築基地之資訊有大助益.山坡地建築申請執照的流程為首先申請雜項執照-辦理山坡地會勘-山坡地會審(雜併建)-申請水土保持-再申請建築執照(市府南區地下2樓.建築師公會協審室.應前往瞭解)祝福
建議先查土管跟細部計畫再開始配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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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建築標章建築流程 耐震建築標章 什麼是”耐震建築標章”?可以找到它的資料嗎?
緣起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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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自建的流程為何?要注意什麼?建築流程 自地自建的流程為何?要注意什麼? 最近在看地.想自己買地蓋房子.但是不清楚由無到有的流程.要找那些人.要準備多少錢.地大約是60坪.建蔽率60%.蓋二樓半.
版主你好,先估算你的建屋成本,再分析流程:60*60=36坪,蓋2.5樓,所以36*2.5=90坪。

以RC造紅磚隔牆的成本來計,每坪約6萬元,故90*6=540萬元。

房子坪數減少,總價自減少。

興建流程:1.找建築師研究你希望的房子的建築規劃與設計。

2.確認設計圖樣,委託建築師申請建築線指示。

3.委託建築師申請建造執照。

4.找營造廠商比價,議價,然後發包施工。

5.房屋完工,請建築師取得使用執照。

6.以使用執照申請供水供電及其他公設。

7.以使用執照請代書或建築師辦理保存登記,取得建物權狀。

**自建房屋可以申請補助:請参閱: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912&Itemid=135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637&Itemid=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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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0502312 建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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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合理補償價如何計算建築物條例 建築物的合理補償價如何計算 農地三七五減租若要解約,依法農地是以農地公告現值計算,但如農地上有房舍是如何計算才 合理公平呢?可有公式或判例可詢
首先我的回答是 承租人可能沒有理由要求補償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只有下列三樣有補償: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上面並未提到建物,而且法條訂立的目的是讓承租人能夠耕作而不是讓承租人能夠蓋農舍當然,若沒經過出租人同意就蓋農舍,很可能讓租約無效最高法院有過判例如下:最高法院有關「耕地承租人應自任耕作,如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或其他非耕作之用者,均屬不自任耕作,縱僅存在於承租土地之一部,不論其面積多寡,全部租約仍屬無效」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2494號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耕地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甚明。

所謂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係指承租人應以承租之土地供自己從事耕作之用而言,如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或他非耕作之用者,均在不自任耕作範圍之內,應構成同條例第二項所定原訂租約無效之原因。

又承租人不自任耕作之情形,縱僅存在於承租土地之一部,不論其面積多寡,全部租約仍屬無效。

又按承租人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自任耕作時,原定租約無效。

所謂無效,係當然無效,並不待出租人主張。

故系爭耕地租約無效後,除兩造有另行成立租賃關係之合意外,不因出租人嗣後繼續收租默示同意上訴人使用未自任耕作土地,或於原訂租約租期屆滿後換訂租約,而使原已無效之租約恢復其效力。

甚至於要承租人自己搬遷 參照以下內政部90年11月1日台(90)內地字第9014815號函按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責清除乙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並無相關規定,然該條例第一條明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茲以土地法亦乏相關明文,爰應依照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規定意旨辦理。

但是若出租人有同意過承租人建築農舍(實際情況很少)應該是可以要求補償,至於補償依據,應該準用民法地上權補償規定(這是我認為的有更好理由,各位可以反駁我)民法第八百四十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

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不得請求前項之補償」。

至於時價計算標準,可以1.參照附近房屋買賣價格或者2.以建造成本減去折舊計算結論:若地主沒有同意你建造房屋,千萬不要把這篇給地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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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92310796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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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地上面的建築物建築物條例 關於農地上面的建築物 請問1、農地上面能不能有建築物?2、如果有,可以佔多少?可以是什麼屋?可以有幾層樓?
農地上可有建築物呀從農發條例實行後農地面積大於756坪就可興建農舍建敝率10% 容積率200%意思是假如妳有1000坪農地妳可用100坪的農地蓋二層樓合計建坪200坪
農牧用地地目田依農發條例為基準施行前取得不限面積可蓋1/10施行後取得最小面積需為2500平方公尺以上才可申蓋農舍可蓋1/10林業用地地目林只可以申蓋農具室或資材室約14坪這是我的部落格參考一下http://tw.myblog.yahoo.com/t0935_927379
小華部份幫你修正~農業區建蔽率10%,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4層(14公尺)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該基地要達75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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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80110686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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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都更高度限制+技術規則高度限制建築物條例 臺北都更高度限制+技術規則高度限制 請教....檢討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高度限制,還須要檢討技術規則建築物高度限制嗎??謝謝!!
如為都市更新建案其建築物高度受: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高度放寬限制.無庸至疑!惟都市更新建案另應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九章第164條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

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 下: LSw As≦ ────── 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 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參考資料 我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正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的建築容積獎勵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建築物,臺北,Sw,限制,斜率,臺北市,建築技術規則,高度,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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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20301873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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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罷免委員有那些條例可遵行建築物條例 社區管委會罷免委員有那些條例可遵行 敝人現任社區監委.因嚴格執行住戶規約及監督管理公司而得罪他人.這些於是聯合其他住戶要引用選罷法不信任案來罷免我.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有哪些明文規定.當委員做錯哪些事犯哪些刑責必須下台
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意思是特別法所提到的優先適用。

貳、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參、按<同條例>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肆、所以,不管有錯無錯,除了自行請辭外,要看規約的規定。

規約沒提到的,則需按法定程序所有權人2/3的戶數出席(含授權代理出席數)並經在場3/4同意(含授權代理出席數)始解任。

伍、另一個解任的方法為喪失區分所有權。

除了因個人債務問題遭債權人申請房地拍賣外,按<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二款: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或第九條第二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第三款: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第四款: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或第三項((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規定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四、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陸、結論:總結有5種方法可解任你:1、自動請辭。

2、規約有載明你的情形須辭。

3、區權會通過要你辭。

4、積欠管理費二期以上被強制執行一次後,又再度積欠房價1%的管理費而被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命你出讓所有權。

5、違反使用上重大違規經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被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命你出讓所有權。


一.有關您反應管理委員會監委之「罷免」的問題,經查「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依上開條文規定,「罷免」之性質係屬「解任」。

又規約內之「解任」規定,如對於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罷免」方式已有明定,依規約之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二.那些事項是法律賦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法定職權除依第三十六條明文之職務外,散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條條文,茲整理如下: 1.第六條所訂住戶應遵守事項,住戶違反後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2.住戶對於第八條所訂公寓大廈週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設備未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而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

3.住戶對於第九條所訂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4.第十條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5.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6.第十五條之規定,住戶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擅自變更使用,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7.第十六條之規定,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或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或飼養動物,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8.第十七條之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

9.第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公共基金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10.第二十二條所訂住戶違反義務之情形,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如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2.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3.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5.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6.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7.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8.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9.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10.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11.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12.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13.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啥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對於選罷法是特別法,而優先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首先要看社區規約對於罷免的規定是什麼?如果規約沒有註記時,除非自己請辭,否則就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1.住戶要引用選罷法不信任案來罷免我?選罷法與管委會的選舉是風馬牛不相干的2.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有哪些明文規定.當委員做錯哪些事犯哪些刑責必須下台 ?法律上沒明文規定,但......若管理規約有規定就須依規約處理

那根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上物所有權,所有權絕對原則,區分所有權,裝置所有權密碼,所有權 英文所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委員,管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人,住戶規約,不信任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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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40409172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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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寓或大廈建築物一樓的騎樓走道歸誰所有?建築物條例 請問公寓或大廈建築物一樓的騎樓走道歸誰所有? 請問專家~在台灣地區所有無論公寓或大廈建築物一樓的騎樓走道是屬於大眾公共設施或是一樓屋主所有?也就是說誰有資格決定騎樓願不願意供他人使用?或是都沒資格?謝謝回覆
定義性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有定義性之規定,其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但又在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該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之範圍,使的騎樓究屬道路或人行道產生岐異。

但不論是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或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而與私有住宅有所區別。

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畢竟屬交通法規,並非直接針對道路或人行道之所有權、使用權去作規範,如據此直接定義騎樓即屬公眾用地。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37&t=662891&last=6667357透天店面建築物騎樓面積之土地為該戶屋主土地所有權範圍但建物所有權狀之騎樓面積是獨立登記的公寓大樓騎樓面積則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份但因騎樓為供不特定之大眾使用其管轄權在當地建管單位在法規上規定騎樓應保持暢通無阻礙並不得佔用或營業因此任何人都無權決定騎樓之使用權
一般騎樓 都是歸屬於一樓屋主所有他擁有所有權 但是路人大家都擁有使用權沒有人可以不讓人使用
針對有位網友以下的這段是錯誤的(公寓大樓騎樓面積則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份)要看權狀喔!有的建商會將騎樓坪數賣給一樓店面,若是共同持有則公設比會更高,所以一樓店面其實很悲哀買了騎樓卻要強迫提供大家使用
沒錯所有權大多是屬於一樓但依道路管理條例騎樓需提供不特定人士(行走)但並不表示可以將機車或其他物品放至於上喔!一般稱店家霸佔騎樓指的是違反交通法規上騎樓的使用辦法但是你若不是所有權人又將摩托車放至於上就同時違反交通法規騎樓的使用辦法 及 侵占(當然這必須是屋主本身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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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70304682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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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徵收後的斷援殘壁怎麼辦?請法律專家幫幫忙建築物條例 房子徵收後的斷援殘壁怎麼辦?請法律專家幫幫忙 鄰居與我們共有牆壁(透天屋)但因馬路拓寬 鄰居房子整棟被徵收 但房子拆除後卻留下整面外露的鋼筋 和參差不齊沒拆整齊的樑柱 總之像廢墟的外牆 會漏水的牆面 變成我們家的外觀....請問既然政府拆鄰居房子拓寬馬路 給予徵收費 那請問我們無妄之災 可否有相關法令請求補助修繕外牆?真的煩請請專業人士給予相關資訊幫忙.感激不盡 
依據(臺北縣公共工程徵收補償條例)建築物徵收費分為補償金(合法建物)及救濟金(非合法建物)兩種,此兩種金額皆有包含[門面整修費],所以須由屋主自行整修,至於所領的徵收金是否包含門面整修費,可向徵收單位提出陳情(請以郵件陳情),內容可詢問[該建築物徵收金是否有包含門面整修費?請以單據或清冊說明],另針對建築物徵收面積都會比實際拆除面積寬2公尺(涉及安全結構),所以政府都有考量到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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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405407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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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46條第3款規定減免稅捐的疑問?建築物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46條第3款規定減免稅捐的疑問?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請問達人要有什麼條件才能辦理?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就價值增加部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何申報辦理?如果只有價值增加部分,如何換算為面積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這個問題不用想的那麼複雜依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及建築物,土地的增值稅會記存舊的,完成地價改算後出現新的公告現值,再去算跟之前的差異,就可以算出增值稅。

建物比較簡單,新舊的房子申報現值可以用查表。


這類的條款, 你要不要上內政部網站查,可能會有標準答案 ,因為相關法令是它們定的, 而且,現在朝令夕改的更新很快,你更要去它們網站找, 比較確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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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退稅|房屋稅|關稅|財產申報|網路報稅|逃稅|扣繳憑單|所得稅|逃漏稅|燃料稅|累進稅率|留抵稅額|節稅|二維條碼|印花稅|娛樂稅|贈與稅|契稅|免稅額|牌照稅|地價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土地增值稅|扣除額|補稅|營業稅|遺產稅|合併報稅|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0704256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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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公寓大廳可以擺放腳踏車嗎?對消防及安全有不妥當吧!建築物條例 《評論》公寓大廳可以擺放腳踏車嗎?對消防及安全有不妥當吧!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2、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3、內政部94.9.22台內營字第0940085911號函,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所附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說明7已有明文。

次按同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

但不妨礙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有關建築物所設置之儲藏室、門廳、走廊、廁所等,係屬該建築物主要用途之一部分,自應配合該建築物主要用途歸屬使用類組,是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如將局部範圍變更為其他使用類組,已涉及使用類組之變更,且為上開辦法第5條所明定,當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之適用。

4、因為大廳屬共用部分,非經規約定之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應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不得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你們的大樓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腳踏車以後都停放在大樓的大廳內,事實上管理委員會無權做此決議,決議自始無效。

               5、大樓裡有些住戶有使用腳踏車就隨意停放在樓梯間是違法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011704115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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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容積率太大的條例是哪一條建築物條例 房子容積率太大的條例是哪一條 我想問有關容積率的問題,如下:台中市建管科使用的容積條例指名部分內容為容積率太大只限於托兒所或幼稚園是哪一條???急需ㄛ!!!!!拜託拜託!!20點!!!
你的題目問得實在有點問題!"台中市建管科使用的容積條例指名部分內容為容積率太大只限於托兒所或幼稚園是哪一條???"放眼望去,國內(不只是台中市)實在沒有因為容積管制而限制使用類別!真要勉強與你的問題稍微搭上邊的,大概就只有臺中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

建蔽率容積率,容積率移轉,容積率計算,容積率查詢,什麼是容積率,台北縣容積率,容積率與建蔽率,容積率算法,容積率計算方法,住三容積率容積率,台中市建管科,台中市,幼稚園,建築物,quot,條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房子,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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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72509448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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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專有名詞解釋建築物條例 建築物專有名詞解釋 請各位幫我收集一下建築法規裡有哪些專有名詞的解釋如......陽台、露台、建敝率、容積率....等共同共有、共同私有....等越多越好謝謝
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 用語定義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5一宗土地。

二、建築基地面積。

三、建築面積。

四、建蔽率。

五、樓地板面積。

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七、總樓地板面積。

八、基地地面。

九、建築物高度。

十、屋頂突出物。

十一、簷高。

十二、地板面高度。

十三、樓層高度。

十四、天花板高度。

十五、建築物層數。

十六、地下層。

十七、閣樓。

十八、夾層。

十九、居室。

二十、露臺及陽臺。

二十一、集合住宅。

二十二、外牆。

二十三、分間牆:。

二十四、分戶牆。

二十五、承重牆。

二十六、帷幕牆。

二十七、耐水材料。

二十八、不燃材料。

二十九、耐火板。

三十、耐燃材料。

三十一、防火時效。

三十二、阻熱性。

三十三、防火構造。

三十四、避難層。

三十五、無窗戶居室。

三十六、道路。

三十七、類似通路。

三十八、私設通路。

三十九、直通樓梯。

四十、永久性空地。

四十一、退縮建築深度。

四十二、幢。

四十三、棟。

四十四、特別安全梯。

四十五、遮煙性能。

四十六、昇降機道。

四十七、昇降機間:。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45.htm一住宅單位。

二住宅。

三獨立住宅。

四雙併住宅。

五.連棟住宅。

六集合住宅:。

七寄宿單位。

八宿舍九招待所十基地線十一前面基地線:十二後面基地線十三側面基地線十四角地十五基地深度十六.基地寬度十七庭院十八前院十九後院。

二十側院。

二十一、前院深度二十二、後院深度。

二十三、側院寬度。

二十四、建築物高度比二十五後院深度比二十六、停車空間。

二十七、裝卸位。

二十八、道路中心線。

二十九、鄰幢間隔。

三十、使用組:。

三十一、不合規定之使用。

三十二、不合規定之基地。

三十三、不合規定之建築物。

三十四、附條件允許使用。

三十五、工業大樓。

三十六、策略性產業三十七、最小淨寬(深)度:。

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57一、公寓大廈:。

二、區分所有。

三、專有部分。

四、共用部分。

五、約定專用部分。

六、約定共用部分。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八、住戶。

九、管理委員會。

十、管理負責人。

十一、管理服務人。

十二、規約。

請你務必用心看各法令之:用語定義:祝福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用語定義有詳細說明及圖示。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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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01102857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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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敲窗戶建築物條例 外牆敲窗戶 我要買一間房子是1+2樓住辦,它是屬於長型的房子所以側面都沒開窗,那三樓是有四戶住家,現在我想要把側面外牆打窗,窗戶的位置和大小比照三樓,是否要經過管委會或樓上住戶同意?有違法問題嗎?
當然有問題了!1.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築物地面,外牆上下都屬於共用部分,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擅自變更.~此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2.另外,依照建築法相關規定,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准內容使用,如有變更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而增加外牆開口即為變更使用之實,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而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內容如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則需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會議記錄.所以,不只是管委會同意(管委會無權同意),而是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而且需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相關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祝順利!~ 參考資料 個人超過17年開業建築師的經驗及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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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83103454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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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一款???建築物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一款??? 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請問這裡所謂的 [地面] 的定義是哪裡是指所謂全部的基地面積,空地(比如說花園或車道)或是.....
版主的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己有定義「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您好!

它所指的『地面』就是全部基地的面積 喔您的想法沒有錯!

您看這個是要考試嗎?還是您住的社區有侵佔共用部份的糾紛?
1.這裡所說的地面,是指大樓建築本身的地面,跟空地是無關的。

2.大樓後方的空地所指的是法定空地(指的是建築法規裡的建蔽率,剩下來沒有蓋建物的土地)。

3.法定空地的所屬也是屬於共用的,依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共有物的使用由共有人協議定之,你也是共有人,你們如果不答應,當然他的共有人就不得單獨使用或加蓋,否則可以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請求加蓋的建物拆除返還土地給你及其他共有人。

因為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的規定,是不得興建房屋,否則即為違反建築法,可以向工務局請求予以拆除。

4.另外如果有管理委員會的話,依公寓大廈管理法,共用部分使用也有相關相同的規定,可去管理委員那邊查詢是否有之前住戶同意讓它使用的決議。

如果沒有當然不行。

5.查詢是否有消防安全上的疑慮,可請消防主管單位前往(因為他是開餐廳,按規定須有火險,消防設施...等等)相關規定太多了,不在此詳述。


如果這塊空地只有一個出入口,而正好就是這家餐廳,那自然就變成約定專用,如果餐廳增蓋鐵皮屋有向管委會知會,那就沒有爭議。

如果這塊空地有兩個出入口,除非有經過區權人會議同意,否則就必須由管委會出面要求拆除,如不聽勸可向在地政府住管局建設科檢舉,違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大廈,公寓,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專有部分,管理,地面,比如說,定義

建商|房價|建坪|賣屋|買屋|購屋|房東|土地稅|都市更新|租屋|自用住宅|地價稅|法拍屋|成交價|地價|房貸|中古屋|地契|房屋仲介|房契|建設|交屋|房屋貸款|預售屋|土地面積|坪數|房屋稅|使用面積|土地買賣|建地|土地權狀|土地開發|公設|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32302503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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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合法房屋證明、建築物證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的問題建築物條例 申請合法房屋證明、建築物證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的問題 原本我是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的,但是後來發現我們的房子沒有建物謄本、也沒有使用執照,用地號去查也查無資料,也就是說有可能我們的房子沒有登記(是民國60年以前的房子,原本用途是農舍,因為沒在都市計畫裡面)然後縣府的人就說要先申請&quot;合法房屋證明&quot;(需要哪些資料??到哪申請??)還要申請完稅證明(需要哪些資料??到哪申請??)我現在就是要登記我們的房子,然後申請出房屋權狀、建物謄本 、建築物使用執照,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的解決這些問題嗎??然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到哪辦理???
申請出房屋權狀、建物謄本 、建築物使用執照,有什麼方法可以快速的解決這些問題嗎??然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到哪辦理??? A: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屋(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但是房屋在建築時沒有申請建築執照,現在是沒辦法補辦使用執照了!

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是:1.建築執照 2.使用執照 3.建物(房屋)所有權狀 4.建物登記謄本民國57年6月6日前(建管前)蓋的房屋應該有房屋稅繳款書或水費、電費繳納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只要有繳房屋稅,或目前因未達起徵點不用課征而免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會折舊),請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註明”起課年期”,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只要有以上其中一項文件,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很簡單的。

”房屋稅籍證明”或”完稅證明”申請需附資料: 1.申請書(稅捐處提供)2.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3.所有權人印章4.房屋稅繳款書收據影本(如遺失,可免附但需知正確地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需做二件申請案件)第一件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3.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4.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至現場勘測無誤後,會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申請第二件 。

第二件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2.登記清冊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3.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4.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份5.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6.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1.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

2.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以公告十五日。

3.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4.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收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並可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 地政規費:第一件 建物測量規費:$4000元第二件 第一次登記規費:權利價值 2 /1000+書狀費一份$80元※ 若委託代書辦理則代書費約$5000元左右。

土地登記規則第 4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第 79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 、 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 、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 、 門牌編釘證明。

三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 、 繳納水費憑證。

五 、 繳納電費憑證。

六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 、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

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 (鎮、市、區) 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二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第9項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第 11 條 第2項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參考資料 工作經驗
建議你不要申請,如果只是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就去借人房屋申請就好了,因為要申請那些跟申請建築執照差不多,所以也要花一些錢!
如果你的房子是在區域計畫實施地區,就看當地的區域計畫實施日期是幾年,只要你的房屋稅稽證明(稅捐處,上面有房屋課稅開始日期)日期確定是在區域計畫實施日期前,就可以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了,如何申請要問當地建管單位.同樣可以拿合法的房屋稅稽證明申請一般行業的設置(一般行業不用使用執照的範圍一樣問當地建管單位,因各地不同)ps:以上情形是在房屋稅稽證明上的日期點都是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如有違章建築的情形就不太適用
你的房子沒保存登記!
依據營利事業登記的行業不同,建築物的需求不同,例如一般辦公室及店鋪`小吃店依據營登簡化要點,若為總樓層五層樓以下建築物,只要房屋有權狀即可登記,若無權狀可依合法房屋之四項證明文件(原始稅籍&#39;原始戶籍&#39;用水記錄&#39;用電記錄)來登記,只要四種文件其中有一項於民國60年以前,該建築物即可登記!!!
您好我有看到您寄給我的信,說您有華仔的卡片和明信片但因為您沒有開放寄信功能,所以不能寄信給您,請問要如何和您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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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0603496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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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塊農地想申請農舍,辦理時應注意哪些事務?建築物條例 有塊農地想申請農舍,辦理時應注意哪些事務? 本人所有於大溪地區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地目為旱地,該地上於民國73年已存在違建物,現因年久屋舍漏水及山上土方下滑,危及居住安全,試問此種土地可否依法定建蔽率取得合法房舍興建權利?或原違建整修有否法令上應注意辦理事項?
桃園縣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合法建築物係指左列各款之建築物及其他雜項工作物: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

二、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者。

三、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築法修正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者。

四、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施行日期如附件一)及該辦法未指定應申領建築執照地區於北部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前( 七十年二月十五日 )建造者。

該地上於民國73年已存在違建物,現因年久屋舍漏水及山上土方下滑,危及居住安全,試問此種土地可否依法定建蔽率取得合法房舍興建權利?可以!

先拆除該違章建築物後,在依農發條例實施前(89.2.1日以前)的規定,以該「農地所有權人」身分去申請「農舍興建」的阿!

或原違建整修有否法令上應注意辦理事項? 無法整修!

除非該違章建築物是在「70年2月15日以前即存在之舊有建築物」的阿!


可建面積為扣除坡度4以上的面積後其餘總面積的20分之1,原有建築物如果滿20年,您可以先申請建物保存登記之後再申請改建...就不算違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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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90400080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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