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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一款???建築物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一款??? 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請問這裡所謂的 [地面] 的定義是哪裡是指所謂全部的基地面積,空地(比如說花園或車道)或是.....
版主的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己有定義「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您好!

它所指的『地面』就是全部基地的面積 喔您的想法沒有錯!

您看這個是要考試嗎?還是您住的社區有侵佔共用部份的糾紛?
1.這裡所說的地面,是指大樓建築本身的地面,跟空地是無關的。

2.大樓後方的空地所指的是法定空地(指的是建築法規裡的建蔽率,剩下來沒有蓋建物的土地)。

3.法定空地的所屬也是屬於共用的,依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共有物的使用由共有人協議定之,你也是共有人,你們如果不答應,當然他的共有人就不得單獨使用或加蓋,否則可以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請求加蓋的建物拆除返還土地給你及其他共有人。

因為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的規定,是不得興建房屋,否則即為違反建築法,可以向工務局請求予以拆除。

4.另外如果有管理委員會的話,依公寓大廈管理法,共用部分使用也有相關相同的規定,可去管理委員那邊查詢是否有之前住戶同意讓它使用的決議。

如果沒有當然不行。

5.查詢是否有消防安全上的疑慮,可請消防主管單位前往(因為他是開餐廳,按規定須有火險,消防設施...等等)相關規定太多了,不在此詳述。


如果這塊空地只有一個出入口,而正好就是這家餐廳,那自然就變成約定專用,如果餐廳增蓋鐵皮屋有向管委會知會,那就沒有爭議。

如果這塊空地有兩個出入口,除非有經過區權人會議同意,否則就必須由管委會出面要求拆除,如不聽勸可向在地政府住管局建設科檢舉,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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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32302503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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